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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社会下,企业如何面对“带薪陪护假新规”?
2025-12-23

作者:周易、王瑞雯




引言


2025年11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生效施行,新规的一大亮点便是出台了“带薪陪护假”。此后,陪护假也正式成为上海地区员工可享有的假期类型。本文旨在就该假期的使用细节,尤其是在复杂场景下,如企业存在异地/多地用工、因经营需要无法批准假期的情形,通过下述问答方式进行重点解析。



跨地区管理



1. 各地是否均有陪护假规定,有何异同?


截至本文发布,已有超过30个省市出台了相关规定,不同地区陪产假的天数、享受对象及适用条件均可能有不同,对跨地区用工的企业内部管理提出更大挑战。



2. 享受对象有何不同?


早期的陪护假多作为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一部分,为独生子女享有,以解决该类人群陪护父母的需要。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开,部分地区开始进一步探索非独生子女享受陪护假的可能,使“独生子女护理假”被拓展为适用范围更广泛的“老年人护理/陪护假”。


按享受对象的范围由小到大,各地陪护假可分为以下几类:


(1) 仅限独生子女享有(如北京、浙江);


(2) 子女享有(如广东、天津);


(3) 赡养人享有(如上海),除了子女,特定情况下(如子女死亡或者无力赡养),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也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人”;


(4) 赡养人和扶养人享有(如湖北),进一步拓展到了有“扶养义务”的人群,即配偶以及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对象。


以类型2)及3)较为多见,且往往针对独生子女给于额外陪护假,上海新规就是较典型的案例(独生子女7天/年,非独生子女5天/年)。另外,因自然人对于配偶的父母一般既没有赡养义务,也没有扶养义务,因此无法就配偶父母的陪护需要申请陪护假。



3. 适用条件有何不同?


陪护对象一般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陪护人方可享有陪护假:其一,是陪护对象本身,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均要求其必须为老年人,即年龄为60周岁以上;其二,是陪护对象出现何种情形,按条件从严格到宽松分类如下:


(1) 限患病住院,以上海为例,需排除“门诊观察、急诊留观等非住院状态”,也是目前最常见的模式。另需要注意,少数地区在患病住院的基础上,还要求陪护对象需二级以上护理,如河北、重庆地区。


(2) 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等需要护理的情形,如甘肃、内蒙古地区,亦有部分地区明确陪护失能老人也可享有护理假,如湖北地区。日常生活中所需的家庭护理。


(3) 老年人即可,少数地区并未明确何种条件下可休取陪护假,如浙江地区。这种设计与育儿假相似,即只要员工符合“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便享有每年5天的陪护假额度,可自由选择休取时间进行申请。



4. 公司注册在A地,员工在B地工作,应该适用何地的陪护假规定?


原则上适用B地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同一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那么其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等事项优先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以上海为例,官方公众号发布问答中明确上海陪护假的适用范围是“本市在职职工”,我们倾向认为,问答中的“本市在职职工”应指“工作地在上海的员工”。


根据上述原则,有异地用工需求的企业,还是要优先以员工工作地的规定来执行陪护假。比如企业在北京,员工在上海,那么要执行上海陪护假的规定,反之亦然。



5. 有多地用工的企业,能否执行陪护假内部统一标准,比如统一按上海陪护假新规?


法律角度并未禁止,但要遵循一个原则:即适用统一标准不能减损员工本可享有的权益。在婚假、产假、陪产假等场景下,重点就是比对天数。而陪护假项下,假期的享受条件与适用条件也存在不同标准,因此需要按上述维度分别比对。


举例而言,总部在上海的公司,将上海的假期标准适用于在各地分子公司工作的员工,那么工作地在江苏的员工,其可享有的陪护假为5天,条件为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并未高于上海条件,那么设置有效的;反之,对于工作地在浙江的员工,尽管天数一致,当地政策不要求陪护对象患病住院,相较上海规则,浙江规则对员工更有利,则适用上海规则就可能产生争议和风险。


因此,即便规章制度设置中采用统一陪护假标准,实际假期管理中,也仍需核实并比对各地规定。对于有多地用工需要的企业,我们更倾向于建议简单直接地规定“以员工工作地规定为准”的条款。



上海地区的假期审批问题


1. 企业对陪护假有批准权吗?


按用人单位对员工休假的审批权限划分,各类假期可大致分为“有实质上的批准权及最终决定权”(如年假、事假)以及“只有形式或流程上的批准权”(如病假)两种类型。就后者,企业可以审核员工是否符合假期休取条件,一旦符合条件,企业无权拒绝员工休假。


从上海陪护假的适用条件来看,假期的性质更接近于第二类,即当员工能够提交材料同时证明:(1)员工系赡养人;(2)赡养对象年满60周岁并出现患病住院情形,我们倾向认为企业无权拒绝陪护假申请。



2. 拒绝批准符合条件的陪护假,会产生什么后果?


根据员工的后续反应,大致分为三种可能:


(1) 员工放弃休假:不产生直接法律后果。若员工后续也未用尽陪护假额度的,剩余天数不跨年累计,不能折算为工资补偿,也无先例支持员工放弃陪护假工作可以获得类似加班的额外工资。


(2) 员工坚持休假:此时问题又抛回了用人单位,即企业是否可以采取管理措施,包括是否可以扣发员工休假期间薪酬、能否将员工缺勤视为旷工并作出纪律处罚乃至辞退。在员工完全符合陪护假休取条件的情况下,违法风险较高,如扣发薪酬则可能导致补发,如据此认定违纪辞退员工,有极大概率构成违法解除。


(3) 此外,员工有权向当地人社部门(如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投诉,则后续企业可能面临调查、整改等后果。


综上,拒绝符合条件的员工休取陪护假,一方面可能面临潜在的投诉举报风险,另一方面如员工执意休假的,企业缺乏合法有效的应对管理措施。因此,我们建议如确因经营需要,无法批准员工休假的,应提前解释说明,也可尝试提出减少休假天数、推迟休假时间等替代方案,尽可能取得员工同意和理解。



3. 能否拒绝批准不完全符合条件的陪护假?


当员工不完全符合条件但仍申请陪护假(比如父母出院后需护理,又如员工符合陪护假休取条件但已用尽当年的陪护假额度),我们认为企业有权拒绝员工陪护假申请。


但更进一步的,这种情形下员工仍执意休假缺勤,企业能否采取管理措施呢?


就工资待遇的问题,因员工确实不符合陪护假情形/假期额度已用尽,不应要求企业支付陪护假待遇,相反按无薪事假处理,是具有合理性的。


然而,这种“符合人之常情”的缺勤,在裁判视角下往往并不构成严重违纪。近年各地劳动争议司法实践存在不少案例,如上海二中院在(2020)沪02民终10692号一案中,员工因料理父亲丧事请假并向主管汇报,而后续用人单位以王某未经审批同意擅离职守、休假天数超过规定的3天丧假构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对此上海二中院认定解除违法,强调公司“用工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尊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


因此,我们建议考虑以下两种方式,避免直接以“不允许休假、要求出勤”应对员工的请求:


(1) 考虑安排全薪假期,如年假或调休。如员工假期用尽的,则可要求其申请事假;


(2) 如条件允许的,也可考虑远程办公、弹性工作时间等制度给予员工一定便利。



结语


在人口老龄化持续深化的社会背景下,老年人陪护假制度的设立与实施是必然的趋势,企业经营过程将会越来越频繁地遇到员工有陪护需求并提出相应申请的情况,也可能遇到疑难、复杂的休假情形。限于篇幅,本文无法逐一讨论。


在上述背景下,将陪护假纳入企业的休假管理制度,明确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假期待遇以及特殊情形下的处理,既可以“化被动为主动”,避免因规则不明导致的额外管理成本甚至是劳动争议,也能体现员工关怀和企业文化,增进与员工的信任,助力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