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泽慧、戴凌云
引言
实操中,不论是融资、还是反稀释补偿、履行业绩对赌安排等涉及创始人股权调整的场景,创始人几乎都会问同一个问题:股权稀释后,公司还能不能自己说了算?还有哪些事能自己拍板?
答案其实是由一组数字、一套股权架构和一组合同共同决定的。增减资能否独自决策、经营团队能否自己选定、重大事项能否一票否决,对应的是完全不同的表决权诉求。先想清楚要哪种权力,才能确定该守住多少表决权。
我们结合多年的项目经验和近年来的大量实践,撰写了"公司治理”这一系列文章,希望能够给到公司创始人和管理者们一些独特的启示和切实的帮助。
出资最多,不等于控制公司
需要首先纠正的认识误区是,出资额与可支配的表决权并不必然挂钩,出资最多也未必能控制公司。
以最近陷入控制权争议的上市公司硕世生物为例,其第一大股东闰康生物穿透后,房永生仅持有7.9872%财产份额,因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而对闰康生物实现控制、并进而成为上市公司的唯一实际控制人;梁锡林持有71.8846%财产份额,虽是穿透后的最大出资人,但在其与房永生的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梁锡林未被认定为实控人。因而,出资比例并非判断控制权的黄金标准,公司由谁主导,还需考虑股权架构与治理安排。
股权比例亦不完全等于表决权比例
股权包含收益分配、表决、转让等多项权利,持股比例与表决权比例并不必然一致。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章程另行约定表决权,第一百四十四条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表决权不等的类别股,所以股权比例与表决权比例可以分开计算。股东会表决时按表决权计票,而非按持股比例计票。
在不考虑股东间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同表决权比例,即意味着不同程度的控制力:
先想清楚,你要的是哪种权力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已近乎对公司绝对的控制权,但引入实质性的外部股东(比如融资两三轮)后,创始人通常难以守住,更多时候只是理想状态。
更现实的选择,是抓住经营控制权、同时用否决权守住底线。掌握半数以上表决权,即可主导董事的提名与任免;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由董事会任免,控制住董事会,就等于握住管理团队的产生,把经营主动权留在自己手里。
退一步讲,如果可以接受把底线事项之外的事务都交给董事会和管理层,只对重大变动做底线控制,掌握超过三分之一的股东会表决权已基本足够。当然,此时董事会的遴选和管理团队的激励与监督机制就变得至关重要,否则容易失控或产生代理成本。
公司所处阶段,同样影响权力配置
创始人需要保留多少股东会表决权,还要结合公司所处阶段,以及自己准备承担的经营角色判断。
初创期,产品方向、关键客户和融资判断多依赖创始人,集中决策有利于及时应对变化,创始人天然地需要持有更多表决权,并在公司内强化其主导地位。
进入快速成长期,部门增多、信息分散,事事等待创始人批准容易拖慢经营节奏。此时,重心可以转向选好管理团队和建立授权体系,预算内的销售、采购等日常经营事项按权限授权。此时股权也可以适当被稀释。
公司步入成熟期后,管理团队能在授权体系内负责、财务监督可靠,如果创始人想从具体的经营管理中适当退出,也可以进一步放手,只保留对重大事项的否决权,此时可以考虑完善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的组建,控制董事及委员会人选的遴选,通过董事会实现对管理层的选择和监督,这个阶段更低比例的表决权也是较为常见的。
结语
总之,表决权不是一次确定的分配结果,而是随股权调整需求、经营需要和发展阶段不断流动的安排,并且可以借助各种精妙的结构设计实现,我们会在后续几期逐一展开。任何可能造成稀释的决定作出前,需先想清楚自己要在公司扮演什么角色,需要什么权力,可以接受的底线在哪里,再决定下一步采取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