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商宇洲、黄亚琪
引言
在股权激励的持股模式中,相较于直接持股而言,间接持股具有风险隔离、有利于保持股权稳定等优势。进一步的,在间接持股模式中,相较于有限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又具有维持控制权、管理更为灵活、不存在双重税负等特点。因此,在实操中,绝大部分企业会“闭眼选择”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
虽然选择主流模式往往能规避许多常见问题,但“中庸”的选择也可能导致个体的特殊性被忽略,从而埋下新的甚至重大的隐患——如某些地方要求工商变更登记必须要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字的决议,导致公司和某些合伙人存在矛盾时,无法完成变更,并可能进一步影响公司后续的股权激励;又如,不少案例由于实际控制人担任了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导致持股平台在上市后的限售期变为36个月(而非12个月);再如,由于公示系统通常会公示持股平台合伙人的名单及持股数量,因此可能导致竞争对手有计划地开展人员“挖角”,或导致员工内部攀比进而影响公司人员架构的稳定性。
那么,是否存在应对前述问题/挑战的其他选择呢?答案是肯定的,对于股权激励这一高度定制化的法律服务而言,准确定位痛点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关键。本文选取了采用数量较少但有其自身特点的资产管理产品(简称“资管产品”,[1])持股模式作为讨论要点(实际上,契约型私募基金也有类似的特点,本文不再过多展开),以期为某些正在筹划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提供新的思路。
主流的合伙企业持股模式有何弊端?
在A股“阶段性收紧IPO节奏”、各行业依旧存在涨薪预期、员工日益重视获利确定性等局面并存的大环境下,基于现金流维持、企业和员工长远利益的绑定、战略共赢的实现等目的,不少创业企业越来越重视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但是,很多企业仅重视股权激励的效果、轻视股权激励的结构安排,对于后者的轻视,极易衍生出一些不必要的问题,如保密性不佳、税筹空间被压缩、离职后不配合股权回购等,甚至引发难以解决的纠纷。
结合本所查询的相关数据 [2],有97%的境内公司采用持股平台(而非直接持股)的股权激励架构,而作为持股平台主流架构的有限合伙企业纵然有诸多优点,但依然存在不少无法回避的隐患,例如:
(一)、合伙人变更不便利、员工不配合签字的情况下存在不确定性
尽管经验丰富的律师在设计股权激励相关的协议文件时,一般会赋予创始人特定情况下的回购权利(如回购离职激励对象的股权),同时会明确其他激励对象的配合义务,但大部分有限合伙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如激励对象退出持股平台)时,仍需要提交经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决议。因此,曾出现过有员工在离职时或者希望从公司获取某些利益未能实现时,以不配合工商变更作为要挟,致使员工持股平台无法变更的情况,导致公司不得不消耗相应的时间、精力和成本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变更成本极高,且时点和确定性较难保障。
(二)、保密性不佳
由于公开数据会显示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的合伙人信息和持股情况,因此,如为提升激励效果或IPO需要,将激励对象显名登记到有限合伙企业后,可能存在保密性不强的问题,并将进一步引发竞争对手有策略地开展人才挖掘工作,或员工之间就持股数量进行攀比的不利情况。
当然,也有企业会选择在IPO/并购前以代持的形式,增强持股平台的保密性。但这样有致使员工在持股平台显名较晚,从而进一步导致激励对象可能产生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应税义务的风险。
(三)、税率并非最优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分阶段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且获利阶段的综合税负可能高于直接持股的模式。
员工持股平台除了选择合伙企业和公司形式,还有什么其他选择?
在间接持股的模式中,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存在前述问题,且采用公司作为持股平台也无法解决前述困境——因此,实践中也有公司采用第三条路径,即选择资管产品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持股平台:经公开信息检索,首发申报前选择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资管计划”)作为持股平台的案例,包括中控技术(688777)、联影医疗(688271)等;选择信托计划作为持股平台的案例,包括荣昌生物(688331)、诺诚健华(688428)等。
与有限合伙企业相比,选择资管产品作为持股平台可以有效解决有限合伙企业遇到的困境:
(一)、便于日常管理、变更流程较为简单可控
以资管计划为例,通常由资管产品管理人进行日常管理,以降低管理的时间成本。这种模式下,激励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成为持有人,并由持有人会议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后者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有权授权资产管理机构代行股东权利,日常管理较为便利。
这种情况下,当激励对象发生变更时,通常仅需由资管产品的管理人进行内部的变更,而无需办理工商税务等变更程序,有效避免因激励对象不配合而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的情况,变更流程及时间相对可控。
(二)、便于维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巩固控股股东的控制权
一方面,由于资管产品独立于公司,因此激励对象的变更仅影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及内部份额的变动,而不会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或稀释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其他股东的股权;另一方面,资管产品具有风险隔离的特点,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在资管产品相关协议文件中设置符合公司需求的管理机制,以增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三)、保密性更强
结合本所查询的相关数据 [2],就2023年一级市场股权激励企业所分布的行业而言,企业服务、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半导体/芯片、智能硬件等)、新消费(电商、零售餐饮等)、先进制造(智能机器人、航空航天等)、医疗健康五大行业占比最高,合计占比78%。前述行业通常对于研发投入和技术依赖性更高,人才及激励计划的保密性对此类公司也更为重要。
由于资管产品并无实体且无需就具体权益持有人进行公示登记,因此,如激励平台采用资管产品形式,激励对象、数额均可处于保密状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竞争性企业通过公开渠道知悉公司人员信息以挖掘人才;对内部个体而言,激励对象彼此之间无法知悉具体份额,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激励对象就持股份额进行攀比。
(四)、存在一定的税筹空间
股权激励的相关税负主要集中在授予/行权、分红和转让/减持阶段,以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为例——合伙人取得份额(一般可理解为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权解禁)时,通常认为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税率为3%-45%;取得分红时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税率为20%;转让份额时,取决于具体情况,适用20%的固定税率或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我们过往的经验,鉴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以及各地主管部门在实际执行中口径的差异,实操中资管产品持有人可能存在一定税筹空间。
(五)、单一平台可容纳的激励对象人数较多
若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单一有限合伙企业中激励对象人数上限为50人,若激励对象人数较多,则可能需要搭建多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若采用资管产品架构,以资管计划为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人数为2-200人。
由此可见,以资管产品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持股平台,能够解决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一些痛点,但资管产品并未在创业公司中大量适用,主要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资管产品本身有一定成本,另一方面资管产品在境内的成熟度和接纳度不够,在A股上市审核时还曾被作为“三类股东”严格审查甚至要求清理——但随着证券监管机构逐步接纳符合条件的资管产品,在资本运作上的阻碍大体上已经厘清,因此,未来资管产品架构也可以考虑作为股权激励架构设计时的新选择。
资管产品是否会替代合伙企业成为持股平台的最好选择?
不一定。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这种架构是否匹配公司的实际情况,大部分情况下,需要公司结合自身痛点做出相应取舍。与合伙企业/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相比,除上述优点外,选择资管产品还需考虑以下额外的因素:
(一)、激励对象资格存在一定限制
激励对象作为资管产品的份额持有人,需要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包括需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家庭金融净资产/家庭金融资产或本人年均收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此外,激励对象投资于单个资管产品的最低金额亦需满足一定条件。对于大部分企业的一般员工而言,如果不进行进一步的制度设计,可能难以符合以上要求——因此,部分企业参考上市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由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单一资管计划的委托人成立资管计划,并委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担任资管计划的管理人。
(二)、设立及管理中可能存在一定成本
若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常见的成本可能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租赁经营场所、办理工商变更的费用及时间成本等。若采用资管产品架构,则一般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设立资管产品,常见的成本可能为设立产品费用、日常管理费用等,具体金额取决于不同机构的收费标准,但资金成本通常远高于前者。
(三)、对未来资本运作规划可能存在影响
虽然A股已经逐步放开对资管产品的限制,但总体而言,目前证券监管机构对该类产品仍保持较为审慎的态度,如在上市申报过程中,可能重点关注如下问题:设立背景、资管产品的法律性质、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激励对象的构成、激励对象退出/收回计划份额/重新分配计划份额等业务运作的合规性、相关资管产品是否存在分级/杠杆等特殊安排、是否存在预留权益、是否仍存在代持/委托持股/股份收益权等。
因此,公司在采用该种类型的股权激励架构时,需要充分考虑上市等资本运作规划,由专业中介机构事先做好完整方案,以避免对未来上市造成不利影响。
结语
股权激励的持股模式纷繁多样,目前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股权激励的持股模式提供了灵活性及空间,虽然大部分公司仍然首选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然而,不同类型的持股模式具有其利弊,采用何种类型的持股模式应当取决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可亦步亦趋、随波逐流。
只有符合自身实际情况、能解决自身实际问题的方案,才是最好的方案。
注:
[1]《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第三条,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2] 易参×36氪,《一级市场股权激励洞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