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丰洞察
知情权诉讼八问:LP可否替GP行权,公司高管会否被告等问题解答
2025-08-07

作者:尹泽旭、于焕超


引言


我们曾经在《私募融资“信息权”:法定边界、可执行性和优化方向》一文中探讨了约定知情权的高频问题,那么当我们真的准备发起一场知情权之诉的时候,我们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谁才有这场诉讼的“参与资格”。



谁是原告?


股东知情权,顾名思义,原告当然是公司的股东。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原告可以用来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载有发起人股东的信息)、认股书和缴纳股款的单据、股票(区分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股东名册(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等。除此之外,其他的证据亦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如生效的裁判文书、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Q:隐名股东能不能做原告?


A:隐名股东的知情权问题,一直都是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当前的司法实践普遍接受的观点是,对于隐名股东的知情权,应基于隐名代理的权限和身份的问题做必要的限制,只有在隐名股东在内部已经完成了显名,比如通过参加股东会,得到了其他股东的认可[1],并且同意他作为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才会认可其可以行使知情权[2],换言之其隐名仅在于对外公示形式层面,而对内则是显名的。


同时需要补充的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实际上享有“同一个”股东的知情权,显名股东其实是隐名股东的代理人,那么在隐名股东主动以自身名义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情形下,显名股东自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等股东的知情权。


Q:公司的“前任”股东还能行使知情权吗?


A:《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限定了前任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两个条件,其一是作为前任股东,必须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二是前任股东只能对其持股期间的文件材料行使知情权。


Q:新股东还没办工商登记能行使知情权吗?


A:《公司法》第56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工商登记的作用更多的在于对外,而非对内。股东知情权诉讼属于内部之间的关系,在二者不一致时,应当以股东名册为准。从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看,即使未登记于股东名册,如果能通过其他方式证明享有股东资格,亦享有相应的知情权。


Q:瑕疵出资股东行权是否受到影响?


A:出资瑕疵并不意味着股东基本权利的丧失,故不应以出资瑕疵而丧失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基于股东身份而拥有的固有权利,非经特别约定,一般不能予以限制。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受到的权利限制,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允许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予以限制的权利仅限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直接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而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并未进行禁止性规定,故股东的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亦不影响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Q:有限合伙人也可以代位行使知情权?


A: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公司股东的情境下,通常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行合伙企业的意志,但是基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为了企业的利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派生诉讼,故在此类案件中,法院认可有限合伙人作为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的适格性。



谁是被告?


股东知情权,指的是公司的股东有对公司的必要文件材料知情的权利,所以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自然就是公司。


Q:公司破产清算对于知情权行使的影响?


A: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的公司[3]、还是已申请但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4]、亦或是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5]都可以行使知情权,但是对于破产程序终结甚至已经完成注销的公司[6],则不可以再行使知情权。


Q:知情权能否穿透至公司的子公司?


A:当前公司法已经明确将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纳入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而对于非全资子公司则重点考察控制关系和章程/投资文件约定两个角度,具体可参见《私募融资“信息权”:法定边界、可执行性和优化方向》一文。


Q: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能成为知情权诉讼的被告吗?


A:有可能。虽然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反之也就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但是穿透现象看本质,公司的行为常常体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意志,通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作出。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妨碍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可以将其列为被告,要求其协助配合原告行使知情权[7]。公司用以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常用理由之一——材料未制备或遗失——本身也可能引起进一步的董事及高管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规定如果因为董事或高管未履职导致公司未制备或保存股东法定知情权范围内材料的,应当对股东的损失承担责任。




注:

[1] (2015)岩民终字第12650号

[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

[3] (2020)京民申4698号

[4] (2020)浙0381民初4519号

[5] (2019)皖民终291号

[6]  (2022)京民终47号

[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