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协助创业企业应对回购挑战,礼丰于9月19日举办了第一期“回购应对系列”公益讲座,从多个维度与企业创始人们分享信息、知识和洞察,共同探讨回购应对策略中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我们选取了讲座上探讨的部分问题,并整理了我们于讲座上作出的答复,供大家参考、探讨。此外,我们的公益讲座将会是系列活动,欢迎各位创始人参加,报名方式请见文末。
讲座问题集锦
一、是否有比较明显的信号能透露出投资人开始有回购想法,或者有回购计划?
最明显的直接信号是投资人主动开始沟通退出事宜,并表达自身的退出诉求。此外,主动询问公司业绩情况、商讨未来投资人股东的退出安排(如上市计划等)、探寻其他投资人动向、探讨市场退出情况等,都是可以佐以判断投资人是否有回购考虑的间接信号。
二、投资人决定是否回购时,有哪些常见的考虑因素?
投资人的考虑因素可以分为“意愿因素”及“能力因素”两个大类。
意愿因素指的是影响投资人推进回购退出意愿的因素。常见的影响因素包括投资人在公司的投资规模及权利顺位、单轮次的估值及综合估值、投资时的估值与公司现下估值的差距,也包括基金主体的到期日、监管约束(如国资投资人的尽职义务)、声誉维护需求、基金整体DPI等等。
此外,投资人一般也会评估回购权的经济价值,如权衡通过回购退出的经济成本、公司股权的市场价格、回购义务人的履约能力等。以经济成本为例,行使回购权会涉及律师费(如涉及境外律师费用将更高)、诉讼/仲裁费,一定情况下还会涉及保全费及保全担保保费、鉴定费(例如对股权回购价格提出异议一方承担股权价格鉴定费用)、调查取证费、翻译费等,此类费用能否够覆盖可通过回购收回的投资成本是重要的决策考量。
能力因素指的是影响投资人处理回购问题能力的因素。常见的影响因素比如回购权胜诉及执行可能性、投资人对被投公司的整合能力、投资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能力等等。以整合能力为例,假如投资人能够通过整合公司的业务、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方式获取收益,其更有可能放弃通过回购退出的路径。
总体而言,投资人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共性,但各家机构也有自己在意的一些地方,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投资人一般在什么时间节点会向公司提回购?是否公司出现触发回购的事项,投资人就会立刻要求回购?
时间点的选择千人千面,关键在于投资人对于公司未来发展、以及从公司退出的可能性的判断。如果判断消极、甚至提前已经可以预判回购必然会被触发,一般会提前沟通,或者在回购事件刚被触发时立刻提出回购需求;如果对公司未来发展持积极态度,亦有可能在已经触发回购的情况下依旧选择继续加持。
除上述判断之外,一些其他因素也会对投资人的选择产生影响。简单举两个例子:
1. 交易文件的约定:假如交易文件中规定了投资人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主张回购权,为了避免失权,投资人很可能会严格根据交易文件约定的时间期间内主张回购;
2. 问答二[1] 带来的“6个月内应诉尽诉”焦虑:根据问答二,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回购期限,那么投资人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我们认为,虽然投资人6个月内未行权的不会必然导致失权败诉,但该项问答一定会给投资人(特别是投资人的律师及风控部门)带去焦虑,促使其作出尽快行权、应诉尽诉的行动。针对此项,也可参考本所之前的文章(《“回购权须在6个月内主张”引发的误读以及实际影响分析》)。
四、集团公司为常规红筹架构,融资平台是开曼公司,在港仲/HKIAC仲裁。如果投资人基于回购提起仲裁,是否会影响到境内的运营主体?
按照影响来源分类,常见的投资人对境内运营主体可能施加的影响有三类:
第一类——直接来源于交易文件约定。
假如交易文件约定的回购义务人包括境内运营主体(如回购义务人为“集团公司/Group Companies”),则投资人可以直接将集团体系内的所有公司(大概率也包括运营主体)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并采取保全措施。投资人在港仲提起仲裁,针对国内的公司采取财产保全现在是非常方便的。
假如回购义务人并不包括运营主体,但运营主体基于其他条款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则也可能因回购而被影响。此类条款包括直接指向回购的规定(如“在回购发生时,各下属公司/Subsidiaries应将可用资金全部向上分配至开曼公司”),也包括笼统的配合义务(如“集团公司/Group Companies应尽到最大努力/best effort相互配合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类——来源于投资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
个案不同,部分案件中投资人可能基于其直接在运营公司中持股、与运营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可以影响集团公司的其他相关方等方式对运营公司施加影响。
第三类——实操程序中施加的影响。
一定情况下,投资人还可能在仲裁程序中通过对开曼公司采取临时措施而间接影响境内运营主体,例如要求开曼公司披露全部财务信息或者寻求第三方披露令、要求运营主体披露信息等,此类行为可能会让投资人获取运营主体及下属公司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文件,并可能据此采取进一步手段。
当然,除了上述三个常见的影响之外,个案不同,投资人也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施加影响力。我们在项目中会根据投资人与公司的往来情况、各方面关系等综合考虑,测算投资人可能施加的影响及考虑,并预计各方可达成协议的区间。
注:
[1] 8月29日《法答网精选答问》“问题二: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性质及其行权期限如何认定”的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