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丰洞察
新公司法对投融资交易中的重要条款影响速览(下)—新公司法系列解读之二
2024-06-28

作者:魏紫薇、常蕾



引言


业界瞩目的、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是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涉及实质性修改的条文高达112条,预计将对注册在我国的数千万家公司产生影响——由于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治理、股权变动、董监高责任、资本运作等各方面将面临一些新的变化,作为一家常年深耕资本市场、交易、基金、争议解决等多领域的律师事务所,礼丰将从前述多个维度对新《公司法》进行全方位解读及分析。


考虑到新《公司法》生效在即,而其中很多规定将会对现有投融资交易模式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本文为公司法系列文章中的第二篇,将就新《公司法》对现有投融资交易条款的影响,进行重点分析与提示。由于内容长度限制,解读将分为上下两篇,本篇为下篇,主要解读投资人优先权利相关内容;上篇系探讨投资条款及公司治理的相关内容。


如需获得完整版本的投融资核心条款调整清单,欢迎联系文末的邮箱获取PDF格式原文。



三、 股东特殊权利


股权转让限制


  • 对于创始股东及员工期权激励池持有的注册资本数额,如果需要设置转让限制的,建议同步在章程中体现。


  • 注意股份公司已取消“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 即使是自由转让的股东,新公司法也规定了通知公司,并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的义务。



优先购买权


  • 股东内部转让的,其他股东无法定的优先购买权。


  • 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明确了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内容: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 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程序简化为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例外规定。


  • 针对股权转让事项是否仍需要股东会决议,有待于各地方公司登记机关进一步明确。


  • 优先购买权的范围可考虑要求包括股东失权后需要处理的股权。


  • 新公司法未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安排。但我们注意到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份有限公司类别股制度(见下文分析),其中“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即为允许创设的类别股类型之一。



优先认购权


  •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包括增资定价、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等)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鉴于根据现有上市规则及实践,优先认购权不属于在股改时需要取消的权利。



知情权


  •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定知情权做了如下几方面的调整: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文件中新增了股东名册;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的文件中新增了会计凭证;


    (3)股东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行使查阅权;


    (4)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范围可以延伸到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资料。


  • 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知情权做了如下几方面的调整:


    (1)新增其对相关文件的复制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文件范围保持一致,并同时享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


    (2)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本、会计凭证的主体限于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范围也同样延伸到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资料。






回购权


  • 新公司法以同比例减资为原则,针对定向减资,需要以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因此实践中,如果是通过抽屉协议(Side Letter)与公司单独约定回购权的话,其效力可能存疑。


    另外实践中,股东要求公司定向减资回购其股权的主张也受到公司是否履行回购程序以及公司资金状况的限制,如公司是否存在足够的未分配利润等。


  • 对于减资,新公司法也增加了减资公告途径的选项,即除了报纸,还可以选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


  • 新公司法新增了一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对此,投资人需要注意


    (1)新公司法对“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以及“严重损害”的标准未作明确规定,建议从商业视角判断滥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并在交易文件中细化认定标准;


    (2)新公司法对“合理价格”未作明确规定,建议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 回购权项下的回购价格应当被视同为新公司法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项下的“合理的价格”;


    (3)关于法定回购和约定回购的权利顺位,建议在交易文件明确“交叉回购”机制,即如果任何投资人根据适用法律要求公司回购,则其他投资人有权一并要求回购,并且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文件中约定的顺序及程序,对各投资人完成回购;


    (4)该条不自动适用于股份公司,需要在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 公司因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分红权


  • 新公司法明确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的法定期限。


  • 公司在实施分红前,账面不得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新公司法首次明确资本公积可以用来弥补亏损,但应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顺序之后。同时我们理解,这里的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只能补平但不能补正并用于分红。


  • 公司进行简易减资后,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前,不得分配利润。


  • 公司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即不满足分配条件而进行利润分配)的,股东应将违法分配获得的利润退还公司;因违法分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相关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强制排除权


  • 新公司法第219条规定了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而应由董事会决议的合并交易:


    (1)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子公司进行合并交易,被合并的公司应由董事会决议此事项,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2)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该公司可以由其董事会对此交易作出决议。


  • 本条规定的小股东要求回购的权利和新公司法第89条和第162条约定的合并交易项下的异议股东回购权存在竞合关系,但本条的适用范围为全部类型的公司,且实施程序比异议股东回购权便捷。





类别股


  • 新公司法第144条确立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股份制度:


    (1)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2)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3)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 同时,新公司法就特定事项的表决权、信息披露要求等做了相关规定,以配套类别股机制。


  • 虽然新公司法仅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但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仍然保留了现行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于表决权、利润分配做特别约定的机制,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仍然可以保持目前商业实践,继续通过公司章程和/或股东协议等形式对股东权利进行特殊安排。


欢迎垂询inquiry@lifenglaw.com 邮箱,获取完整版PDF格式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