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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机器人禁令:四项要件全覆盖,三个信号被低估
2026-08-21

作者:何书欣


引言


7月28日,FCC将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列入Covered List [1](“禁令”),列入后设备将被禁止获得FCC设备授权,进而无法进入美国市场。与过去的以国籍作为管制标准、或直接点名受限企业不同,本次管制是产地化准入式贸易管控[2],借助设备授权制度以整个美国市场构筑壁垒。


三周过去,在规则解读之上,具身智能公司需要开始关注产品迭代节奏会不会被美国市场切断,以及还有多少时间选路。本系列文章聚焦机器人,并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侧重讨论禁令对业务的狙击点,以及眼下可采取的步骤;下篇将对禁令后业内最常讨论的四条路径(申请Conditional Approval、美国本土建厂或JV、产品定义规避、及市场重心转移)进行可行性讨论。



禁令的四个要件几乎覆盖所有现有机器人产品/设备


禁令下,如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正面要件[3]:


  • 具备地面移动能力(行进、避障、导航或以其他方式移动)的机械式移动设备(自主移动机器人(AMR)、人形机器人和四足机器人均落入范围)。


  • 具备远程运行能力,在与人类操作员或监督人员保持一定距离的情况下,可根据指令和/或传感器数据运行。


  • 整机重量(设备加ground station或充电桩,如有),合计超过4.4磅(约2千克)。


  • 同时包含传感器、联网组件及软件,联网任一方向速度达到200kbps即触发,软件包括控制自主导航、运动感知、数据采集及远程遥控相关的本地或远程运行的AI和模型权重


且不落入任何豁免项目,则属于禁令覆盖范围。豁免项目包括[3]:网联车、仅在轨道运行的车辆、无人航空器或系统、无人水下航行器、器械物项(手术器械、假肢及辅助器具等)、固定静止的非移动式机器人。


禁令标准门槛不高,市面上现有机器人型号及设计几乎无法避免落入范围。虽禁令尚未针对已获FCC授权的现有型号[4],但对于未获取授权的下一代产品均会按此标准决定是否可以进入美国市场。



禁令对具身智能产业的影响比对无人机产业更致命


无人机产品生命周期三到五年,存量替换为主,存量授权仍可以支撑一段时间。机器人迭代周期往往在六到十二个月,且眼下正处于技术爆发期。这一禁止意味着2026年底到2027年发布的下一代产品可能直接进不了美国市场——产品线将出现分层,旧型号仍可销售,新型号和重大升级面临准入障碍[5];长期效果是限制新一代产品和实质性升级进入美国市场。


美国市场对机器人的战略地位也和无人机不同。无人机市场格局虽仍在机动变化,但大框架基本确定,份额争夺是存量博弈。机器人美国市场是品牌背书、融资叙事、技术验证的关键战场。失去美国市场,不只是收入损失,也可能是估值逻辑里重要支撑点被动摇。


与禁令同期出现的还有三个被低估的信号


(1)Conditional Approval申请窗口正在关闭,且不是一次获批永久安全。


Conditional Approval允许以承诺在美建厂换取过渡期授权,申请截止日期是2028年1月1日[6],超期申请将失去过渡期授权的资格。


然而Conditional Approval只是临时许可证,即使已获取,仍须按提交的计划持续披露在美制造进展。DoW可酌情调整决定,并可要求补充信息。如后续未能兑现建厂承诺,DoW可能认定其违反条款或构成虚假陈述,从而终止授权。


(2)7月23日,FCC 26-50号文规定/预告下一轮管制工具[7]


跨境电商路径或受阻


根据该文下的在线平台责任,亚马逊、eBay等平台的listing、仓储、配送均构成marketing,需要在销售点显示FCC ID。因此,如新型号无法获得FCC授权,便无法在亚马逊、eBay等平台合法listing;平台为免责亦会主动下架或拒绝上架无授权产品,综合导致跨境电商路径受阻。下一代产品即使通过灰色渠道进入美国,也失去了主流线上销售渠道。


自我声明合规模式或失效


SDoC是FCC设备授权程序的一种,与Certification程序并列,由厂商自行测试并声明合规,无需FCC事前审批,测试报告由企业自行留存,不进入FCC公开数据库[8]。


该文征求意见拟要求所有SDoC设备注册并取得唯一公开识别号。因此,SDoC将从自我声明、事后抽查模式转变为强制注册、事前留痕模式。注册机制让FCC获得与Certification同等的监管能力,存量SDoC产品的豁免逻辑面临重新审查。


存量授权有效期或被限制


该文征求意见拟要求对所有设备授权设置有效期。目前设备认证在withdrawn、revoked、terminated或subsequent rule change之前永久有效。如果有效期机制生效,所有授权将在到期后失效,需要重新申请或展期。


因此,对机器人厂商,即使今天拿到了Conditional Approval或满足了本土化生产要求,授权也可能不是永久的,展期时将面临更新后的管制标准。


本土运营主体法律责任升级


该文征求意见拟要求所有FCC-certified设备指定U.S.-based liable party。目前SDoC程序已有此要求,但Certification程序没有。如果新规生效,通过Certification程序授权的机器人必须指定美国境内责任方。选择在美国独资建厂或JV的厂商,其美国子公司将自动成为该责任方,承担合规、召回、和执行的全部法律责任;产品发生安全事故时,诉讼被告直接指向美国境内的责任方。


(3)存量授权不等于永久安全。


2026年7月21日,FCC对Odyssey Robot LLC启动认证撤销程序[9]。该公司声称产品在加州研发、由德州公司组装,然实际测试在中国完成、被安全研究员实名指控造假、且被指认的德州组装公司明确否认与其存在业务关系。FCC初步认定外国生产、申请材料涉嫌虚假陈述,要求其限期说明理由,否则将撤销其已获得的设备认证。


因此,存量产品如果存在产地申报不实、测试地点造假、成本核算操作不规范,即使已经拿到设备标识,也可能被追溯撤销。



眼下需要立即启动的动作


针对已有进入美国市场产品的具身智能公司,同步梳理存量产品授权模式,区分Certification和SDoC


Certification授权时点清晰,主张豁免逻辑相对直接[10]。SDoC由企业自行留存,不进入公开数据库,新规适用范围认定上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存量产品如果通过SDoC程序合规,面临的不确定性或会比Certification产品高,建议着手建立完整的合规档案。


针对暂无现存产品、以及已确定下一代产品需进入美国市场的具身智能公司,建议同步确认下一代产品是否落入禁令管制


对照本文第一部分的正面要件及豁免要件自查,特别注意重量计算是否含ground station,以及AI模型权重是否本地存储。


评估核心零部件本土化可行性


禁令禁止外国生产的设备获得授权,定义是产地、不是品牌归属或企业国籍。离开中国无法等同于解决问题,墨西哥、越南建厂不改变foreign-produced属性,因为48 CFR的domestic end product标准只认美国本土制造,不认可任何第三国;这一点常被误读为只要离开中国就行,实际是必须进入美国。只有美国本土制造才可能满足国内最终产品标准。


建厂路径的核心约束不是能不能在美国盖厂房,是48 CFR下的本土部件成本占比门槛。中国厂商在美国建厂,产品产地是美国,理论上不属于外国生产,但产地认定不是建厂就能自动获得。Conditional Approval申请要求承诺在美建立可信产能,而判断时参考的是联邦法规汇编第48篇(即48 CFR)25.101的"国内最终产品"标准,要求本土零部件成本占比不低于65%,2029年起提升至75%[11]。零部件成本指采购价加运费加零部件制造可分摊间接费用;利润不计入,组装人工、测试、包装、最终产品层面间接费用全部不计入[12]。


基于机器人物料清单(BOM)中,伺服电机、减速器、控制器、激光雷达、电池往往占整机成本50%到70%,若该部分仍从中国采购,采购价直接计入外国零部件成本,美国工厂的组装人工、测试费用、包装成本均不计入美国本土零部件成本。也就是说,高价值核心零部件若无法本土采购,65%的门槛在2028年前可能勉强达到,75%在2029年后几乎不可能达标。


因此,建议同步启动BOM拆解,逐项评估如上核心零部件的美国本土替代可行性,以及哪些部件受中国出口管制限制,以便判断在美国建厂是否具备合规可行性。同时,亦可关注相关零配件厂商的出海计划。


启动路径选择


针对禁令后业内最常讨论的四条路径(Conditional Approval、美国本土建厂或JV、产品定义规避、及市场重心转移),无论选择哪个方向,都需要经过公司内部程序,以及商业和合规的审慎评估。


Conditional Approval申请需要向DoW披露股权结构和供应链细节,或会因泄密导致竞争性受损;本土建厂或JV涉及股东协议、或其他内控文件下重大资本支出承诺,需完成对应的审批流程;产品定义规避需要产品团队重新评估规格;市场重心转移需要调整商业计划和融资叙事。因此,无论选择哪条路径,都需要先审阅相关内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批准门槛、控制权变更等条款,并相应完成内部决策程序。



结语


7月28日的禁令不是终点,是持续收紧的管制序列的起点。四要件覆盖了现有机器人的几乎所有设计,三个信号说明合规窗口正在收窄而非打开。对具身智能公司来说,最危险的不是进不了美国市场,是以为还有时间慢慢选路。四条路径没有一条是轻松的,我们将在第二篇逐一拆解每条路走不通的原因、走得通的条件,以及保护要点。



注:

[1] FCC, Public Notice, DA 26-786, Addition of Foreign-Produced Power Inverters and Advanced Robotic Devices to FCC Covered List (July 28, 2026)

[2] FCC, Public Notice, DA 26-786, Addition of Foreign-Produced Power Inverters and Advanced Robotic Devices to FCC Covered List, para. 3 (July 28, 2026) (clarifying that the newly-covered equipment is identified by place of production, not by entity).

[3] Executive Branch Interagency Body, National Security Determination on the Threat Posed by Foreign-Produced Advanced Robotic Devices, attached as Att. to FCC, Public Notice, DA 26-786 (July 27, 2026)

[4] 已获授权的设备可继续运营,且通过 DA 26-789 的 waiver 可继续接收软件/固件更新至2029年1月1日。FCC, Waiver of Prohibitions on Certain Class I and Class II Permissive Changes to Covered Foreign-Produced Advanced Robotic Devices and Power Inverters, Public Notice, DA 26-789 (28 July 2026).

[5] DA 26-789的豁免仅覆盖Class I/II permissive changes(软件/固件安全更新)至2029年1月1日,Class III变更(硬件改动、重大功能升级)即使对存量设备也可能需要重新申请授权,而外国产新型号已无法获得新授权。

[6] FCC/DoW, Guidance on Submissions for Conditional Approval for Foreign-Produced Advanced Robotic Devices Subject to the FCC's Covered List, Annex A (July 27, 2026).

[7] FCC, Third Report and Order and Third Further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FCC 26-50, paras 31-32, 141, 206, 208, 211-212, 227-229 (23 July 2026).

[8] 47 CFR § 2.906 (2026).

[9] FCC, In re Odyssey Robot LLC, Order to Show Cause, DA 26-746, ET Docket No. 26-186 (21 July 2026). https://docs.fcc.gov/public/attachments/DA-26-746A1.pdf

[10] 47 CFR § 2.911 (2026) (Certification procedure).

[11] 48 CFR § 25.101 (2026).

[12] 48 CFR § 25.003 (2026).


注:本文所讨论的FCC Covered List同时适用于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与电力逆变器。基于篇幅与主题聚焦,本文仅讨论先进机器人设备,逆变器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